你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样子,并不美丽
希望您能带着思考读完。
2019年上半年到目前为止,至少已经有9个徒步者领到了管理部门开出的人民币5000元面额行政处罚罚单。
先是年初三人团队穿越羌塘,结果一人失联,出动大批搜救力量搜救无果后,失联者自己走了出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另一个是今年6月七人团队穿越四川卧龙自然保护区,在大雪塘区域发生事故,一人死亡。
四川卧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对穿越事件的公告
众多媒体对这次违法穿越羌塘事件所做的报道
多家媒体都对这两次事件做了各角度报道,不但在户外爱好者群体中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在大众中也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撇开所谓“户外圈”、“徒步圈”的是是非非不谈,这两个事件有三个共同点:
两条穿越路线都在划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两支队伍的活动没有经过任何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审批。
两支队伍都发生了事故,消耗了大量资源进行救援。在救援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对当地原始自然生态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国家管理部门在事后都对相关人员进行了5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三点都指向一个事实:从根本上来说,这是两起违法事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造成较大损失的违法事件——不是我爱给人扣大帽子,他确实是……
所以今天不想讨论什么高难度户外线路的队员协作问题,线路计划问题,沟通问题,准备问题等等。
我只想借这9张罚单说说自然保护区到底是怎么回事。
什么叫自然保护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的描述,我们国家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义如下:“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的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于1956年,经过60多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有各级自然保护区3381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74个。对我国多样的生态系统,脆弱的生物物种以及丰富的自然遗迹保护以及各类科研工作的开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以,自然保护区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它是一个依法划出的受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保护的实体。它的存在有其特定的使命与必须体现的价值。
为什么要设立自然保护区
人类的发展与土地的关系是个格外艰深的话题。以我的水平,以公众号文章的篇幅想写明白这个东西恐怕没有可能。
但如果在一个简单的语境下进行叙述,大概可以是这样的:
你家盖了个房子,屋子东西两头各长了一颗1000多年的古树,南头墙角下住着一窝珍贵的白狐狸,北头又有一条清澈的小溪。问:现在你想多盖个厕所应该往哪里盖?
这样的关系。
而自然保护区就是:我告诉你,这两颗古树你不能动,白狐狸我们要保护你也不能动,小溪是水源你更不能动,你想再盖个厕所你得在自己屋的院子里想办法。差不多就是这个意思。
谁也不想因为盖一座厕所或别的什么东西而毁掉那么多其他珍贵东西。这不但保护了屋子外的动物植物,更保证了屋子里的居民有一个长久的舒适宜居的环境。
更明显的一件事情是,要是你家旁边真有两棵珍贵万分的千年古树,遇到有熊孩子天天爬上爬下,还拿手扣树皮,你一定会想着法子把熊孩子哄走,最好永远别再来了。
把屋子想成是你现在居住的城镇,两颗树看成一片森林,狐狸看成一个物种,小溪看成各种复杂的江河水系,你就能初步从比较朴素的角度想明白为什么要设立自然保护区。
涉事的自然保护区
羌塘,处于青藏高原的核心位置,我国第二大的自然保护区,长江与黄河的源头区域,面积达到了29.8万平方公里。拥有世界上独一无二的高原荒漠生态系统,生活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10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1种,植物500多种。比如大家熟悉的藏羚羊、野牦牛等都生活在这片区域。
因为恶劣的气候条件,这是一个非常脆弱的生态系统。植被、湿地、沼泽等一旦被破坏很难复原,甚至无法复原。任何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都会对野生动物原始栖息地产生影响。因为处于中国最重要的水系源头流域,由此产生的生态连锁反应更是难以预估。
早在2015年西藏自治区林业厅就发布了公告,严禁在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组织或进行非法穿越活动,严禁通过羌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向新疆阿尔金山、青海可可西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穿越活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卧龙自然保护区始建于1963年,是我国最早的一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占地面积20万平方公里,著名的野生大熊猫栖息地。除大熊猫外,还有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川金丝猴、牛羚、白唇鹿。
但卧龙的意义远不止珍稀动物。
因为其与世隔绝的地理位置与巨大的海拔落差,保护区内的植物多样性与复杂性令人叹为观止,不仅有许多特有的种属,更有许多孑遗植物。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植物达到245种。
卧龙自然保护区内的地形极端复杂,海拔高差超过4000米,峡谷沟壑密布。作为老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拥有独一无二的秀丽风光。为了满足大众的需求,更特地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设了3条供户外爱好者体验的线路,各类后勤保障监控一应俱全。
犯了什么法
目前对我国自然保护区依法进行保护的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自然保护区条例》。
这部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在1994年10月9日发布,199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过历年修订,目前执行的是2017年10月7日修订的版本。
依照这部法规,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这部条例,制定有关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各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据这个条例来指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要搞清楚这两个团队到底犯了什么法,我们先来看几条《条例》中的具体内容。
先看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
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原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再来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这几条法规已经明确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区域划分,各区域可以开展的活动范围,以及开展各类活动必须遵守的规则。
我们可以看出,必须是开展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才允许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必须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才允许进入缓冲区,并且他们都必须完成一系列的申请与审批手续。
收到罚单的两个团队因个人目的,未经任何审批,便进入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核心区,事实清楚,显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自然保护区条例》,属于违法行为。那么每人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罚单又是否有根据呢?我们继续来看条例。
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根据这条规定,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有法可依。
涉事的两个团队,他们的行进路线均进入了上述两个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与核心区。
他们在里面到底干了些什么,是否遵循了自然环保的户外原则我们已经无法考证。但违法穿越这种行为本身,以及这种行为后续引发的一系列不得已而为之的大规模救援行动毫无疑问已经对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生态环境造成了难以估计的巨大影响。
这5000元,罚不足惜。
林业局开出的非法穿越羌塘罚单
被带偏的“户外”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在户外社区,朋友圈,公众号里,最火的永远是那些“勇闯”“无人区”、“秘境”的帖子。
却没让你看见他们无视巨大的保护区警示牌、翻越铁栅栏、挖空心思躲避巡逻队开始违法穿越那一刻的丑陋与不堪,更不会让你知道他们为了完成穿越究竟对这些脆弱的地区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我虽无心去揣测这种行为的动机,但当这样的所谓“壮举”越来越受欢迎,有人发现可以因此成名时,鼓励了更多人明知不可为仍然要去完成这些“挑战”却是事实。羌塘就是最好的例子。
于是在充斥网络的帖子里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番景象:个人成了绝对的主体,而美景只是背景板;人类个体对生存极限的挑战与超越成为主题,自然本身则成为了一个道具——一个负责提供刮风、下雨、结冰、野兽等一切恶劣危险元素,用来凸显个人之伟大的道具。
在这种话语体系里,当然谈不上人与自然的亲近,有的只是个人为了满足自我目的而对自然进行的无情消费。更可怕的是有些“大神”自己深陷于这样一种消费的漩涡中而不自知,转头又开始兜售自己想当然的一套环保理念。
一群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违法分子去宣传环保公益这是何其的荒诞?这对真正正确的环保理念普及又造成了怎样的伤害?
更多的普普通通的户外爱好者根本无从更细致地了解相关知识,甚至都不知道自然保护区为何物。
更多的人只是跟随内心追求美的本能与朴素的“亲近”自然的初衷去追随这些“大神”的足迹。善良地以为只要遵循“大神”们宣称的所谓“环保理念”就能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懵懂而无知,直到被处罚那一刻都还不知道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
于是才有了这九张5000元罚单。
先做一名合格的环保者
户外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它的含义本身早已超出了单一的活动或者说特定运动范畴,成为了每个个体关于生活,关于生命本身的一种态度。
在朝九晚五之余,离开城市去海边走走,去山里转转,体会这个星球本我的样子,在自然中获得原始的快乐。这是一种户外。
硬核的玩家,走向更广阔的山野,更深邃的大洋,更挺拔的高山,用身体与意志去跟自然做更深层次的交流。这也是一种户外。
户外爱好者喜欢走进户外,爱之近之,这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
但是“走进”这个词却值得小心斟酌。因为我们这颗星球的居民不只有我们人类,很多其他生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比大多数人想象得更复杂精致;更有很多原始地貌比大多数人想象得更脆弱——你踩下的每一个脚印都可能变成地球永远的疮疤。
当你“走进”自然的时候,你得格外注意自己到底是在善意地亲近它,还是在无情地“闯入”。
但遗憾的是,客观事实上,大多数普通爱好者目前根本无法凭借自己有限的知识储备做出正确的判断。
当正确的环保教育缺失,保护自然保护区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当然就只剩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抛开法规明确告诉你不能去、行政处罚等强制措施威慑你不要去之外,我们也许还可以有更强烈的内在驱动力,在监管之外自觉自发地不要随意去穿越那些自然保护区——即使里面有着天堂般的美景。
这种驱动力应当源自于户外人天然自带的环保属性——户外爱好者首先是一名环保者——爱户外所以爱自然,爱自然所以保护自然,这是再通顺不过的行为逻辑。
而环保更不是一句口号,它是一门具体的学问,我认为每个户外爱好者都应该保持学习。事实上现在有很多科学系统的环保课程可供选择,比如说LNT无痕中国(http://www.chinalnt.com)。
只有当大部分户外爱好者的环保意识和水平都提高到一定层次的时候,这个群体才能走得更远,去共同经历更多的美景。
目前来说,当整个户外玩家圈子普遍意识到非法穿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行为不但不值得炫耀,反而万分可耻,就是在进步。
写在最后
并非不知道最美的风景,最经典的户外穿越线路现在基本都在我国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地带。这是每个户外爱好者必须正视与思考,并做出正确选择的现状。
也同意目前的《条例》与管理办法也许还有改进的空间,来适应越来越广大的户外群体的需求。
但我认为任何好的改变都不是从天而降的。这需要这个群体每个人切实的努力与付出。
停止违法穿越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就是第一步。只有当媒体上再也看不到类似的负面新闻;没有另外一个景区因“户外爱好者”制造了太多垃圾不得不关闭;只有当有一天,户外爱好者这个群体真正地成为了这个国家重要的环保力量,并获得认可时,我们才能理直气壮地要求这种改变。
目前时候未到,让我们一起努力。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全文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5-09/27/content_70636.htm
户外徒步,保险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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